因电费总表读数与居民实际用电量严重不符,小区电工李海怀疑居民王明有偷电行为,于是在小区大门口的小黑板上,公开写明王明有“偷电”行为。 忍无可忍的王明将李海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定,被告李海公示他人偷电的行为,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王明的名誉权。故判决李海在登封市颍河小区内,公开向王明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。同时,判决李海赔偿王明精神损失费1000元。
事件回放 “偷电行为”被公示 王明今年34岁,家住河南省登封市颍河小区,是个生意人。2005年12月15日上午8时,王明和平时一样,早早出门为客户送货。当他驾车行驶到本小区大门口时,透过车窗玻璃看到小区门口的小黑板上,醒目地写有一个告示。怀着好奇心理,王明停车后走上前去看个究竟,这一看,他被黑板上的内容惊呆了。 小黑板上清晰地写着:“各住户:本月电费总表读数为3712度,分表共用2211度。经查明,住户王明家偷用电1501度,敬请各用户商量解决办法”。 王明十分气愤,自己怎么凭空背上了“偷电”的罪名。但由于当时急着为客户送货,他决定送完货回来后再深究此事。当天晚上,忙了一天的王明回到小区后,发现黑板上的告示内容已被人擦掉。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王明强压怒火。 第二天早上,王明依然早早起床,打算继续为客户送货。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,小区门口那块小黑板上,竟然又写上了他“偷电”的事。这下,王明忍无可忍了,他当即来到门卫处探询此事。门卫告诉他,小黑板上的告示是小区电工李海所写。 王明心想,自己与李海无冤无仇,他为何要明目张胆地诬陷自己?为解开其中谜底,王明决定把写着告示的黑板拿走,以作为
“证物”保存,随时等待李海给个说法。 王明没有想到,在接下来的时间里,李海不仅没有主动来找他,相反竟将他家的电线切断,并停止供电。没了电,王明平时用来查看市场行情的电脑无法正常使用,结果导致他购买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,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。同时,一些小区居民也因为告示内容而对王明充满敌对心理,其名誉由此一落千丈。王明后来还得知,客商范某曾登门来找自己谈生意,可当他看到小区门口黑板上的告示后,当即折身返回。 那么,小区电工李海为什么要写这样的告示呢?据事后了解,小区用电总量与居民实际用电量严重不符,出现了“亏损”现象,小区电工李海发现王明家的电表接法与其他住户不一样,便怀疑王明偷电。为了免去自己的赔付责任,他在没有任何确实证据的情况下,草率地写了告示。
法院判决 电工行为属侵权 2005年12月19日,王明一纸诉状将李海告上了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海停止违法行为,并公开在小区内向自己赔礼道歉,同时赔偿自己名誉损失费5000元。 法院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后,于2006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 庭审中,被告李海辩称:原告王明所诉的小黑板上的告示不是自己所写,该小黑板也不是自己所有,王明起诉自己侵害名誉权纯属歪曲、捏造事实。然而,当主审法官当庭出示了王明提供的写有告示的小黑板时,李海当即蔫了。 由于庭审中原、被告双方分歧较大,且均不同意接受法庭调解,主审法官宣布,待合议后择日宣判。 近日,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被告李海以小区电工的名义,在小区大门口的小黑板上,写下原告王明偷电1501度的语言,诋毁了原告的名誉,在小区内造成很大影响,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伤害,故判决被告在小区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。 判决书送达后,李海当即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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